李潤生

倫理價值角度而言,「我執」是一切自私的根源;自私是一切罪惡的淵藪。所以佛家的修行者,無不把「破我執」視為出離生死、契證涅槃的第一要務;從存在實相的角度考察,確無有「靈魂實我」的安足處所,所以無論大小二乘,空有兩宗,都有不少經論詳細進行「破除我執」的論證。上兩短文,已分別介紹了『雜阿含經』及龍樹『中論』如何對「我執」予以遮破。今文則把世親造頌、十大論師造釋的『成唯識論』破我的要點加以說明。

『雜阿含經』破我,以即蘊我為主;『中論』破我,則即蘊我與異蘊我兼破,『成唯識論』亦同『中論』,不過其破異蘊我則更為精審。何以故?因為在唯識流行時代,外道對我執已經發展成不同的形態,大別有三大類型,今分別敘述其宗計及唯識的遮破如後:

一者、以數論(Samkhya)與勝論(Vaisesika)為代表,執著有「靈魂實我」,其體是常、是一、周遍一切處,但能隨其所在,造業行,受苦樂。其實這樣計執是自相矛盾的,不過他們不能自覺而已。所以『成唯識論』指出:世間一切事物,若是常一周遍的就不能造業,不能受苦樂;能造業、受苦樂的,就不會是常一周遍的,可成二論式破彼「常一周遍的實我」:

  論證一、破「實我」是常一、周遍:

   大前提:若「靈魂實我」是常、是一、是周遍一切處者,則不能造業,不能感受苦樂(譬如虛空是常一遍有,虛空便不能造業,不能受苦樂)。

   小前提:今數論、勝論所執「靈魂實我」能造業,能受苦樂。

   結 論:故知數論、勝論所執「靈魂實我」不是常、一、周遍一切處者。

  論證二、顯「實我」不應存在:

   大前提:若數論、勝論的「靈魂實我」真實存在,則它們是常、一、周遍的。

   小前提:今已證知他們的「靈魂實我」不是常、一、周遍(此是論證一所得的結論)。

   結 論:故數論、勝論的「靈魂實我」實不存在。

  二者、以耆那教(Jaina)的空衣派為代表,計執有「靈魂實我」的存在,其體永恆,但其量不定,寄存在身體之中,隨著身體的大小而起卷舒變化,當然它們亦能造業,亦受苦樂。其實彼亦非理,因為凡是能經驗的事物,是常一就不能卷舒變化,能卷舒變化就不是常一。可成論式:

   論證一、破「實我」是常是一:

    大前提:若「靈魂實我」是常一者,則彼不能有卷舒變化。

    小前提:今耆那教的「靈魂實我」是能卷舒變化者

    結 論:故知耆那教的「靈魂實我」不是常一者。

   論證二、顯「實我」不應存在:

    大前提:若耆那教的「靈魂實我」是存在的,則它應是常、是一的。

    小前提:今已證得耆那教的「靈魂實我」不是常、不是一的。

    結 論:故知耆那教的「靈魂實我」是不存在的。

  三者、以外道獸主(Pasupata)及遍出(Parivrajaka)為代表,計執有「靈魂實我」的存在,那些「實我」其體也是常一,但極細小,如同一個原子極微,潛伏在身體之內,高速運轉,如旋火輪,遍動造業,並受苦樂。此亦為非理,因為凡有往來轉動的事物,都非是常一的個體,凡是常一的,都不轉動,譬如虛空,實無動轉。如是亦可成二論式:

  論證一、破「實我」是常是一:

   大前提:若「靈魂實我」是常一者,則彼必無轉動。

   小前提:今獸主、遍出等外道所執的「靈魂實我」是能高速轉動者。

   結 論:故獸主、遍出等外道所執的「靈魂實我」不是常一者。

  論證二、顯「實我」不應存在:

   大前提:若獸主、遍出等外道所執的「靈魂實我」是存在實體,則它應是常一者。

   小前提:今證知彼「靈魂實我」不是常一者。

   結 論:故獸主、遍出等外道所執的「靈魂實我」不應存在。

如是外道所執的「靈魂實我」,不論是即蘊或是異蘊,都不外其體極大、其體極小、大小變化不定等三種形態。此種不同形態的「實我」已於上文分別予以遮破,所以依『成唯識論』的論證,決定不可能有「靈魂實我」的存在,這便符合原始佛教「諸法無我」的精神。論式如後:

   大前提:若有「靈魂實我」的存在,則其體或是極大、或是極小、或是大小變化不定。

   小前提:上文經已證得其體極大、極小、變化不定的「靈魂實我」皆不應存在。  

   結論:故無有「靈魂實我」的存在。

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稿成於溫哥華林澗山齋